The “Reverse Discrimination” of the Affirmative Ac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Admission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
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多族群国家,正如美国大诗人沃尔特所说:“美利坚合众国是一首最丰富的诗歌,它不仅是一个民族,它是由许多民族组合成的民族。”而于此同时,种族歧视也是这个国家不能回避的问题。美国种族歧视最为突出地反映在美国白人和非洲裔黑人之间。美国地少数族裔如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土著裔以及亚裔等一直为反抗种族歧视而斗争。在美国,黑人一直“带着枷锁”。在20世纪6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促使民权运动进入鼎盛时期。美国政府为了缓和紧张的种族局面,相继出台一些政策。1961年肯尼迪(Kennedy)总统颁布10925号行政命令,规定政府项目的承包人要平等对待所有求职者;1965年约翰逊(Johnson)总统颁布11246号行政命令,规定在就业、教育和政府工程承包等领域对少数族裔实行特殊政策以保证平等对待所有人。11246号行政命令的出台标志着平权运动的正式产生。
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作为一种补偿与优待的政策,具体含义是指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教育机构等为了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公正和实现平等,在就业、教育、政府贷款、政府工程承包时,在基本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给少数族裔(主要指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土著居民)、妇女和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合理差别优待的政策。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而言,平权行动就是公立大学在录取新生和分配奖学金时,在成绩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优先录取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土著居民。平权运动的实施虽然是为了弥补美国历史上由于不平等对待而造成的歧视后果,但是随着平权运动的深入推进,反对平权行动的声音愈演愈烈,反对者认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平权行动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对多数族裔构成反向歧视,并由此引起众多司法诉讼。
种族平等问题是美国社会中最基础、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平权运动实施的数年间里,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持支持的态度,而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作为少数族裔的歧视进行弥补的平权运动,在高等教育领域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对,这其中不仅包括来自认为其受到反向歧视的白人的反对,还包括一些在政治领域、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都取得成功的黑人少数族裔的反对,这些黑人认为平权行动否认了他们自身的努力,使部分少数族裔产生了耻辱心理。对于平权行动所产生的诘问,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回应至关重要。2014年“苏特诉平权运动保护协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判决立法可以禁止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平权运动,也预示着平权运动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转向。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分析可知,美国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已经趋于从对少数族裔集体平等权的保护向更侧重于对全体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保护转变,以期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正如英国学者波尔(Poll)言:”美国人希望建立一个在平等原则之上运行的社会,而不是一个由平等的人组成的社会。”
平权运动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至关重要,研究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平权运动的新动向,既是为美国在未来高等教育领域采取平权行动提供参考导向,实现公民真正的受教育平等权,也是其实现全体公民个人平等权的重要途径。基于平等原则的普适性,以美为镜,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类似措施也值得反思。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
课题任务:
1)大范围检索和阅读美国各级法院的判例
2)着重研读相关判例中相关法官的保留意见
3)阅读和归纳前人对此类案例以及对论文主题下的相关政策规则与其他事例的分析和评价,并进行细致的分类总结。
重点研究内容:
在美国高等教育录取中对于多数族裔和少数族裔的不同录取标准是平权法案在教育层面最具争议的部分之一。向少数族裔的倾斜保护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多数族裔的“反向歧视”,即对弱势群体的过度保护使得原本的优势群体得不到同等对待的肯定,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平权法案因“反向歧视”受到白人挑战,白人提出其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
本文将研究的着眼点放在教育公平理念的变化上。科学研究就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本文遵循着“以问题为中心”的思路,首先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针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录取政策的“格鲁特对伯林杰”案(Grutter v. Bollinger)和“格拉斯对伯林杰”案(Gratz v. Bollinger),其中最高法院适的为保护国家利益出发和为弥补历史上的歧视后果的对宪法原则的两种例外,以及其所持的凡使用种族作区分标准的法律,必须为了“紧迫的利益”的观点,研究在平等保护条款下针对种族设立的入学优惠政策面临怎样的困境和争议,探讨怎样的少数族裔差别待遇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怎样的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平等保护权,试图归类并分析平权法案在具体情形下的适用选择,论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录取公平的必要条件,引出政策倾斜需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从而达到相对的教育公平。其次,研究“平权法案”自实施以来美国教育公平的变化。最后,概括出美国教育公平理念对我国的启示,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平的必要性。文章结构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包括选题缘由、相关概念界定、文献综述等;
第二部分,概括“密西根大学”案始末以及相关判决结果;
第三部分,进行“平权法案”的分析,指出作为一种倾斜政策,“平权法案”是对弱势群体一种补偿,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的,具有现实补偿性。并从政策制定的程序和过程两方面来说明“平权法案”的司法可诉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四部分,关注了“平权法案”实施多年来遇到的挑战和问题,分析以加利福尼亚州“提案”和密西根州“号提案”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有关加州“提案”的讨论,探讨了教育公平理念的变化;
第五部分,探索了美国教育公平理念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启示;
第六部分,结束语。